《消费者保护法》年第,号法律是保护国家消费者和公共秩序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项规定是根据年联邦宪法第条第XXX项和第条第V项规定的命令执行的。
事实证明,自成立以来,D就对其适用的部门合同或 新西兰电报数据 法律情况的定义提出了一系列问题。这种现象在金融市场上也不例外。
金融机构一直质疑年第,号法律对其客户关系的影响。然而,在STJ年发布第号判例后,这种讨论似乎“失去了力量”,该判例开始主张对所有金融机构模糊且强制地适用D。
然而,在我们看来,毫无疑问,D不能适用或强加于信用合作社,因为信用合作社不能与信用市场上运作的其他经济主体进行比较。商业银行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关系基于客户-供应商地位。相反,合作社成员是有效的合作伙伴,拥有参与权和投票权。

根据第号补充法第条,合作范围内提供的服务基于相互性,这是能够向特定和预先定义的人群提供金融市场上可用的选择的一个主要特征,年。
消费者关系的核心前提是需要重新平衡因消费者不足而造成的不对称,无论是经济技术还是社会方面。然而,在合作关系中,没有什么需要“再平衡”的,因为它是在合作伙伴之间建立的,基于共融的选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致力于保护典型合作行为中不存在的脆弱领域。
从相互关系来看,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不存在脆弱性和不足性。同样,合作社及其成员之间进行的行为是典型的合作社行为,不会引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追究,因为根据年第,号法律第条唯一一款的规定,这些行为不属于市场运作。